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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西安财经大学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作者:时间:2020-06-28点击数:

西财大党发〔202030


关于印发《西安财经大学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校属各部门:

《西安财经大学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》经2020611日党委会审定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中共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0624



西安财经大学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


根据教育部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及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292号)等国家法律法规,为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,学校决定进一步规范各级单位和各类组织新媒体建设与管理,加强和推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新媒体,是指以西安财经大学职能部门、各学院(部),学校共青团、学生会、研究生会、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的名义建设、认证并作为其官方平台运行的微博、微信、抖音、QQ工作群、易信、手机报、APP客户端、网络视频、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。

第二条 校内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,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,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,实现党管媒体与时俱进。校内各部门、学院和学生组织要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,从认识新常态、适应新常态、引领新常态的角度出发,建设官方新媒体平台。

第三条 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遵循“谁主办、谁负责,谁审批、谁监管”的原则。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,包括建立责任体系、完善工作队伍、落实发布审核机制、细化工作流程等。

第二章 新媒体备案审批程序

第四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审批制度。各部门新建各类新媒体平台前须填写《西安财经大学校园新媒体审批表》,主办部门研究同意、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(未设立基层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的部门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)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。审批表主要涵盖的内容为:建立单位、发布平台、账号名称、创建时间、发布内容、后台管理队伍信息等。

第五条 新媒体账号名、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,应在三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宣传部备案。

第六条 校内各级新媒体应每年填写年度检查报告,报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,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,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。

第七条 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学校审批,擅自以西安财经大学及所属各单位、部门、组织及工作项目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。

第八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的新媒体平台,须补充填写《西安财经大学新媒体平台备案表》并于本办法公布后一周内提交备案表。

第三章 新媒体信息发布与管理

第九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。学校官方微博、官方微信、官方APP移动客户端等为一级平台,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。各职能部门、学院以及各团学组织的官方微博、微信、APP移动客户端和其它具有工作性质的微博、微信等为二级平台,由各职能部门、学院以及相应的部门管理。各基层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书记为新媒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未设立基层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的部门,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新媒体管理第一责任人。

第十条 新媒体应用与运行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自觉维护学校声誉。官方新媒体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、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,服务师生学习、工作、生活和发展,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,展示学校良好形象。

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新媒体平台的管理,建立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并严格遵守,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、准确,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。发现评论中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,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宣传部汇报,并与新媒体平台服务运营方及时沟通,妥善处理。

第十二条 新媒体平台不得发布包含下列内容的信息:

1.反对宪法及法律。

2.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。

3.泄露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。

4.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或者侵害民族风俗、习惯。

5.宣扬邪教、迷信。

6.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。

7.宣传淫秽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。

8.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。

9.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。

10.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
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,各级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、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。

第十四条 校园各级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,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,严格执行《西安财经大学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办法》,发生舆情危机时,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,积极疏导,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;对重大事件、紧急情况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,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各单位负责人和党委宣传部汇报,并与新媒体的注册平台及时沟通,妥善处理。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,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,并追究主办单位、主办单位分管领导和管理员的相关责任。

第十五条 学校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,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领导,统一发声,做好信息报告、新闻发布、澄清事实等工作,涉事单位要做好配合及相关事件处置工作。

第十六条 个人用户在学校校园网络公共平台上发布的言论,或使用学校的IP地址发布的言论,以及个人在自媒体(微博、微信等)发布的言论,内容由作者自行负责。如造成不良影响,校方将追究发布者责任。对违反相关法律、法规的用户,依照新闻管理部门、公安机关、通信管理部门、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进行处理。

第十七条 利用新媒体直播形式提供新闻信息服务前,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原《西安财经学院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》(西财党宣发〔20165号)同时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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